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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应货物遭遇欠款 起诉还款获支持
来源:孙伯密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1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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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某拉链公司为北京一家服饰公司供应拉链,因服饰公司未支付全部货款,拉链公司将服饰公司诉至法院,索要货款及利息。丰台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。

原告北京某拉链公司起诉称,2012年6月1日起,原告为被告北京某服饰公司供应生产服装所需拉链,被告通过现场签约或传真方式与原告签订订购单。原告提供相关产品,但被告未支付全部货款,截止至2012年9月25日,尚欠130145元,故原告诉至法院,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0145元,并支付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(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)。

庭上,被告辨称,根据被告审计报告记载,被告欠付原告货款45484.88元,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货款被告不予认可;原告所持送货单中有周某、吴某签字的,被告认可收货,于某签字被告不予认可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求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支持。但货款的实际数额应以被告收货人员签字确认的为准,对全部欠款要求的利息起算时间应在全部货物供货完毕后,故对原告主张货款及利息的超出部分,本院不予支持。被告认为于某签字并不代表其公司收货,但本院受理案件的多名供货商均持有于某签字的被告公司的收货单,结合本案其他证据,本院确认于某的签字应视为被告收到了相关货物,对被告的相关意见,本院不予采信。据此,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8306元及利息(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,以实际欠付数额为基数,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)。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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